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翰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翰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明翰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同法第325條搶奪罪嫌疑重大,因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至同年11月犯有9件竊盜及7件搶奪案件,認有反覆實施竊盜及搶奪犯行之虞,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