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九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