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馨尹 被告 鍾岳龍
沈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2,58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3,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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