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智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45號、第2334號、第2643號、第2862號、第308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888號、第4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智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