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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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淡水新都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炎林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李美珠 、 陳蔡秀雲 、 黃冠傑 、唐定一、 蔡篤貴 、 胡維民 、 柯重勝 、 王立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