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61號聲請人 雷謦遠 非訟代理人 陳學宏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查報被繼承人 雷萬福 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