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聘玲被告 馮源鳳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 律師
林語然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4395號),先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日判決公訴不受理(99年度訴字第1037號),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8年9月21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檢察官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予以同意,並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馮源鳳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馮源鳳原係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4樓,下稱晶旺公司,現負責人為林聘玲)之負責人, 李孝寬百成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百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名義負責人為 孫晢烜 ,嗣名義負責人變更為 王肇鐵 ,地址變更為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3)之實際負責人,李孝寬於民國97年9月至97年11月間,以百成公司名義委託晶旺公司製造減肥膠囊,馮源鳳竟未經許可,基於製造、販賣偽藥之犯意,擅自在上址晶旺公司命不知情之員工製造含有「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藥品成分之偽藥減肥膠囊共計162,000粒,並將之以每40粒1盒,包裝於李孝寬所提供印有代理商為百成公司、品名為「VIABEAUTY草本膠囊」、「BeautyLifeII草本膠囊」、「Smooth美人元素草本膠囊」、「Beautiful采佳美草本膠囊」之外包裝紙盒後,以每粒新臺幣(下同)7.5元之價格,販賣予李孝寬,李孝寬再將上開減肥膠囊以每盒800元至1,40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藥局牟利。嗣臺中市衛生局於97年10月20日,派員至臺中市○區○○路1段511號之百富藥局,抽驗該藥局所販售之「BeautyLifeII草本膠囊」,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檢出該產品含有上開藥品成分,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8年3月25日,至李孝寬位在高雄市○○區○○街○○號之辦公室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李孝寬因過失販賣偽藥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有期徒刑
4月在案)。
二、證據:㈠被告馮源鳳、晶旺公司負責人林聘玲之供述。
㈡同案被告李孝寬之供述。
㈢晶旺公司與百成公司之產品合約書、百成公司訂購單及晶旺公司銷貨單。
㈣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8年5月11日藥檢參字第
0980006760號函文及檢驗報告書、97年11月10日藥檢參字第0970020323號檢驗報告書。
㈤臺中市衛生局97年11月13日函文及檢附之檢查現場紀錄
表、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7日衛署藥字第0950343867號公告各1份附卷。
㈥扣案如附表之物。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藥事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又藥事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藥事法第6條第1、3款、第20條第1款定有明文。
查「Sibutramine」前經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藥物許可證(惟因該藥品使用風險大於臨床效益,於99年10月11日起廢止許可證)、「Phenolphthalein」(緩瀉劑)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10月30日廢止藥物許可證,均為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屬於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則被告馮源鳳以被告晶旺公司名義製造及販售予百成公司之「VIABEAUTY草本膠囊」、「BeautyLifeII草本膠囊」、「Smooth美人元素草本膠囊」、「Beautiful采佳美草本膠囊」,未經核准含有上開「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藥品成分,自屬偽藥無疑。是核被告馮源鳳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其命不知情員工製造偽藥,為間接正犯。被告馮源鳳原為晶旺公司之負責人,是被告晶旺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藥事法之罪,所為各應依同法第87條之規定論處。
㈡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成癮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旨相符。被告馮源鳳接續製造後陸續販賣偽藥給百成公司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其反覆販賣之行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一罪。
㈢被告馮源鳳因受百成公司之委託而製造偽藥後販售予百成
公司,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處斷。又被告馮源鳳係被告晶旺公司之代表人,被告晶旺公司因被告馮源鳳執行業務,而犯上開罪名,依藥事法第87條規定,除依法處罰被告馮源鳳外,應對被告晶旺公司科以該條之罰金。
㈣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已交付予百成公司,且業於
同案被告李孝寬所涉過失販賣偽藥案件中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馮源鳳及被告晶旺公司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被告馮源鳳及被告晶旺公司均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馮源鳳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
㈡被告晶旺公司願受科刑範圍罰金新臺幣300,000元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9,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六、附記事項:被告馮源鳳願支付國庫新臺幣500,000元。(業已以晶旺公司名義於100年1月17日履行,見本院卷中央銀行國庫局匯入匯款通知單1紙)
七、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有前項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7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BeautyLifeII│16盒│㈠即扣押物品目錄表(│││草本膠囊成品││聲搜卷第24頁)編號│││││C-2(但不含中華公│││││司生產者,業已發還│││││,見偵卷第13頁)│││││㈡均為晶旺公司所生產│││││㈢晶旺公司生產,百成│││││公司銷售之膠囊檢出│││││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成│││││分,為偽藥,業於被│││││告李孝寬所涉過失販│││││賣偽藥案件中沒收。│├──┼─────────┼───┼──────────┤│2│Smooth包裝及成品│19盒│㈠即扣押物品目錄表(│││││聲搜卷第24頁)編號│││││C-10(但不含中華公│││││司生產者,業已發還│││││,見偵卷第13頁)│││││㈡均為晶旺公司所生產│││││㈢晶旺公司生產,百成│││││公司銷售之膠囊檢出│││││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成│││││分,為偽藥,業於被│││││告李孝寬所涉過失販│││││賣偽藥案件中沒收。│├──┼─────────┼───┼──────────┤│3│BeautyLifeII綠空│110個│㈠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盒、Smooth橘空盒、││聲搜卷第25頁)編號│││ViaBeauty紅空盒││C-18(但不含中華公│││││司為製造公司的空盒│││││,業已發還,見偵卷│││││第13頁)│││││㈡均印製晶旺公司為製│││││造公司│││││㈢包裝含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成分之偽藥膠囊之用│││││,業於被告李孝寬所│││││涉過失販賣偽藥案件│││││沒收。│├──┼─────────┼───┼──────────┤│4│鋁箔包未包裝外盒藥│131個│㈠即扣押物品目錄表(│││品││聲搜卷第24頁)編號│││││C-20│││││㈡均為晶旺公司所生產│││││(見偵卷第13頁)│││││㈢晶旺公司生產,百成│││││公司銷售之膠囊檢出│││││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成│││││分,為偽藥,業於被│││││告李孝寬所涉過失販│││││賣偽藥案件中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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