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80號聲請人 王李 笑容(已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代理人 劉文海 寄臺北北門○○○000○○○
鐘台文 寄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委任 王嘉慧 為送達代收人,及委任劉文海、鐘台文為本件閱卷代理人之委任狀,且經駐外使館認證之文件。
二、爰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