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45號

原告 康洊語

被告 魏素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表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或金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應徵收之裁判費,原告復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起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具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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