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330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告 盧秀儒

(高雄○○○○○○○○大樹辦公處,現應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075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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