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330號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告 盧秀儒
(高雄○○○○○○○○大樹辦公處,現應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075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