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90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90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勝三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勝三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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