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且係於6日內所為,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且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4至8經則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5日110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657、3239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657、32394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954、197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954、197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73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3日111年5月13日111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954、197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954、197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73號確定日期111年7月13日111年7月13日111年12月6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7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7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號編號1至2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2日110年10月2日110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8、10515、16561、16904、26066、354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8、10515、16561、16904、26066、354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8、10515、16561、16904、26066、354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13日112年9月13日112年9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確定日期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747號編號4至8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78(本欄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10年10月2日110年10月2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8、10515、16561、16904、26066、354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48、10515、16561、16904、26066、354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12年9月13日112年9月13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12年10月17日112年10月17日(本欄空白)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747號編號4至8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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