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167號聲請人 蕭月妮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條亦有明文。再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於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聲報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提出完整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之股東簽到資料,以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108年12月13日以新院平民寶108司司167字第041432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爰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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