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82號聲請人 徐士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台端聲請狀載自到期日起算,惟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