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79號聲請人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釗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楊朝君 死亡,向本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主文二~四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陳報本件相對人為何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楊朝君之繼承人)。
四、被繼承人楊朝君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