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