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柏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宏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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