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 陳曉涵 被告 羅玉芬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一案,就被害人即原告陳曉涵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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