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陳錦雯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234、4235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10、211號),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