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16號原告 莊欣儀 法定代理人 秦丕俊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原告與被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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