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高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6年8月2日自訴外人即原債權
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資融公司)受讓相對人
即債務人之一切權利,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債權
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惟伊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後
,發現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蘆竹鄉戶政事務所,是其目前係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伊為使債權受讓得以合法,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九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堪信
其主張為真,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