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救字第3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提起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顯無勝訴之望者,則不在此限,同條項但書定有明文。又所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亦即,當事人伸張或防衛權利之不能維持,現已灼然甚明者而言,此項法定要件旨在防救助辦法之濫用,故如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顯無勝訴之望,雖經釋明其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或經出具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亦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匯豐銀行)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已提起再審之訴,惟聲請人中風及腳骨折尚未完全康復,牙齒須補但尚未補,位於新竹市○○街○○巷○○弄○○號房屋(武陵段876地號、665建號)被上海匯豐銀行查封,面臨法院執行拍賣危機,房屋又有4胎抵押設定貸款,現毫無積蓄,且有許多負債,抑且告貸無門,現生活已陷入困境,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另央人作保,又苦無殷實之交,請求本院派員實地調查,即可知悉事實確鑿,毫無虛偽。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等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勝訴在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第109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雖就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6號民事事件確定裁判提起再審,惟經本院以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以99年度再小字第2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是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意旨,難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