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2號債權人 范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朝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朝康有限公司已經廢止,經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未清算,聲請人應將公司所有股東均列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5日通知聲請人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資料等,聲請人於107年1月10日收受通知函,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