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6號原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法定代理人 王瓊文 訴訟代理人 陳雨農
董哲宏 高亘被告 王棅騰
王振先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王棅騰於民國(下同)102年度考績為丙上經考評為不適服現役人員,核定於103年5月1日退伍,因被告王棅騰未服役滿最少服役年限,經核算被告王棅騰應賠償公費金額新臺幣(下同)366,462元,被告王棅騰申請分期給付,迄107年7月26日已繳納14萬262元,嗣即未依限繳納分期應付款項,經原告通知後,仍未繳納,故而對被告王棅騰及其連帶保證人王振先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查,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王棅騰及王振先現登記戶籍地址均在高雄市橋頭區,並非本院管轄範圍,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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