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005號聲請人 姚明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童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映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童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聲請事項(請求金額、利息利率及起迄日及依據)及事實理由。
㈢查報相對人童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與陳映甄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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