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