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136號債權人 張玉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德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張阿文 的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阿文的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所有繼承人(含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五、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盜領存款之證明文件(僅有提領現金細錄,難以說明係債務人所為)。
六、提出被繼承人張阿文農會帳戶存摺的封面清晰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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