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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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聲請人 唐傳青 (即被繼承人 歐阿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歐阿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歐阿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歐阿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歐阿冉(男,民前00年0月00日出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州竹南郡頭分庄斗換坪000番地)業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05年11月11日以105年度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提出遺產清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手抄式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指定遺產管理人卷宗,經核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又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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