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聲請人 范榮富 上列聲請人范榮富因與相對人 邱鈺 任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范榮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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