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銘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銘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銘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第①罪);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②罪);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第③罪);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罪)、8月(2罪)確定(下稱第④⑤⑥⑦罪);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第⑧罪);上揭第①至⑧罪,繼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其入監執行上揭案件,於101年3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上開假釋遭撤銷,留有殘刑8月又18日。
其另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9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第⑨罪);又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第⑩罪)。其於103年9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殘刑以及第⑨、⑩罪,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8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4月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384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