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騏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騏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騏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於113年7月8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112年4月11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113年7月12日確定。
故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緩刑之宣告,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騏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於113年7月8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另於緩刑前即112年4月11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113年7月12日確定(下稱後案),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足見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故意犯「後案」,且在「前案」緩刑期前受有期徒刑1年10月之宣告乙節,又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原案緩刑宣告,合於前開規定,本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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