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33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2414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7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