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貞信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貞信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9日21時許,在中華航空CI-052號雪梨飛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之班機上,因不滿空服員販賣免稅商品之態度,在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之上開班機2號廚房出口處,公然以「幹、你他媽的」等謾罵性言語辱罵告訴人即空服員 郭雅燕黃于菁 ,足以貶損告訴人郭雅燕、黃于菁之名譽。案經告訴人2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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