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346號聲請人甲○○
28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業經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而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此項登載於新聞紙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登載之內容須與公示催告之裁定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所申報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所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發票人為「台碩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支票號碼為「VD0000000」,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紙附於本院95年度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卷宗可稽,本院所為准許公示催告裁定所記載之發票人及支票號碼亦如是。但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所登載之發票人為「台朔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支票號碼則登載為「VD0000000」,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95年12月30日台灣新生報1紙在卷足憑。而票據之種類及支票之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付款人等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權利即非同一,是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主張之發票人及支票號碼,與其登載於上開新聞紙所為公示催告內容中之發票人及支票號碼不同,所表彰之票據權利亦非同一,應認其並未經合法催告之通知,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至菁┌───────────────────────────────────────────────┐│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碩國際通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12月8日│壹萬元│VD0000000││││司│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