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養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養聲字第255號聲請人 趙恒耕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甲○○(男、民國54年8月1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乙○○(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67年12月4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下同)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現因被收養人之養父乙○○於民國67年12月4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檢具相關文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收養人乙○○之養子,收養人於67年12月4日死亡等情,此有被收養人及收養人戶謄本等資料在卷可參。又聲請人於112年3月17日本院調查時表示「被收養人收養後,一直都與生父母一同生活,是生父母在養我」、「沒有與收養人一起生活,都叫收養人趙伯伯」、「生父母沒有跟我說我改姓,一直到小學畢業拿到畢業證書時,才知道自己姓趙」、「小時候家裡的小孩只有我姓趙,我心裡一直很不平衡」、「沒有繼承收養人之遺產,也是為了終止收養去戶政申請戶籍謄本才知道收養人何時過世」等語,此有本院112年3月17日調查筆錄附卷可稽。本件審酌聲請人養父已死亡,其終止收養是因收養目的消滅,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關係疏離,為回復原有親屬關係,是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