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郭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炎宏 、 陳泰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基隆市○○區○○街○○○巷○○號2樓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21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