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49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
被告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小字第2703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962元,及其中30,746元,自民國11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