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49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林昶志

許明印

被告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小字第2703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962元,及其中30,746元,自民國11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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