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張仁昌
黃春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被告 黃嘉雯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2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2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柯水原 之刑事案件部分,前經本院以104年度交易字第187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原告2人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經本院前於105年4月29日以105年度交附民字號第33號移送本院民事庭在案,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