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7年4月17日│97年7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016、1219號│97年度毒偵字第5963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114號│97年度簡字第10314號││實├──┼───────────────┼───────────────┤│審│判決│97年7月31日│97年12月16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7年9月13日│98年1月5日│││日期│││├─┴──┼───────────────┴───────────────┤│備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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