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昌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政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被   告 甲○○即台北縣私立幼偲幼稚園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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