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佳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附件:
(一)債務人郭佳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22日止累計51,896元正未給付,其中47,861元為消費款;2,755元為循環利息;1,2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