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又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凱碩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凱碩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正義 已於民國104年2月7日死亡,該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釋明凱碩國際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聲請人雖於104年7月27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