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854號

原告 莊蕙綺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林哲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鈺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芊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