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劉德 和
被 告 林榮耀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榮耀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