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劉德
被   告  林榮耀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榮耀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