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9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相對人 張家馨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3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7月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㈠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6,090,000元,㈡相對人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9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鼓山│龍華│八│2383││1,034│10000分之109│├─┴────┴────┴────┴────┴────────┴─┴──────┴───────┤│建物︰│├─┬───┬───────────────┬──────┬─────────────┬────┤│編│建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0172│龍華段八小段238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層:67.2│陽台:│全部│││││13層樓房│合計:67.2│10.15││││├───────────────┤││雨遮:│││││裕誠路1073號十樓之1│││1.07││├─┴───┴───────────────┴──────┴───────┴─────┴────┤│備註:共有部分:龍華段八小段10243建號,面積3,451.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0││(含停車位編號20,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