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78號聲請人 傅世豪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TARGAREYGEROLA( 葛羅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2日簽發之本票1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票面金額業經改寫,依上述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