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7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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