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0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鄧元豪

選任辯護人吳依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65號、第35333號、114年度偵字第727號、第2975號、第3357號、第3377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元豪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鄧元豪(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海綿寶寶自由」、「兩津勘吉」)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前某日起,與 盧冠匡 (Telegram暱稱「皮小蜢」,另案偵辦中)、 徐志新 (Telegram暱稱「放時間任性」)及 李宗達 、Telegram暱稱「發發」、「云程发韧」、通訊軟體LINE暱稱「 小亦 」、「 文宏 」及暱稱「 小野 」等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鄧元豪至指定之黑貓貨運站領取金融卡或提款卡後,擔任車手,依本案詐欺集團之指示,至指定地點持提款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帳戶內之贓款,約定報酬為取款金額之0.5%及車資至少500元。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人佯稱加入投資平台或下載投資軟體可投資獲利云云, 致渠 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後,鄧元豪隨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所示金額現金,隨後於附近將款項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詐欺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案經 陳思辰劉德山曾俊仁陳郁庭溫鳳婷李琇珊許詩宜吳昭逸溫栚宏羅彩寧石國緯林協興郭秀勤楊捷安洪綵彤莊宇軒姜姿伊陳昶佑廖宏峻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警察局報告偵辦及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鄧元豪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同案被告如附表三所示之供述及證據。

 ㈡證人即告訴人等在警詢時之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詳如附表二)。

四、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條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者,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再按所謂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係源自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其意旨原侷限在法律修正而為罪刑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時,須考量就同一法規整體適用之原則,不可將同一法規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始有其適用。但該判例所指罪刑新舊法比較,如保安處分再一併為比較,近來審判實務已改採割裂比較,而有例外。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上開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此為受最高法院刑事庭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拘束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先例所統一之見解。茲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72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盧冠匡、徐志新、李宗達、Telegram暱稱「發發」、「云程发韧」、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二罪,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附表編號1-20所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且已繳回犯罪所得20,436元,有本院收據1紙可參,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財物,加入本案以犯罪為目的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而共同參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助長詐欺犯罪風氣,所為至為不該,本件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經濟損失,且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之損失,並斟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時間之久暫、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提款之犯罪程度;兼衡其於本院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做吊車,月收入約三萬多,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匯款款項,雖係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指洗錢之財物,然被告業已依指示提款並轉交詐騙集團上游,已不再被告掌握持有中,另被告已繳回犯罪所得20,436元,若再依上述規定諭知沒收,本院認為顯屬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容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證標示

編號

          對應卷證

A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27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751141號警卷

B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065號

 C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7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756號、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1130015543號警卷)

D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77號、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130099181號警卷

E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57號、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130098615號警卷

F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333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30791776號警卷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或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宣 告 刑

1

告訴人

陳思辰

投資詐騙

⑴113年3月20日10時13分

⑵113年3月20日10時13分

⑶113年3月20日10時16分

⑷113年3月20日10時18分

⑴50,000元

⑵50,000元

⑶50,000元

⑷20,000元

劉季庭 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3月20日10時32分

50,000元

臺灣銀行永康分行(臺南市○○區○○路000號)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十月。

113年3月20日10時34分

82,000元

113年3月21日 0時52分

20,000元

玉山銀行鹽行分行(臺南市○○區○○○路00號)

113年3月21日0時53分

18,000元

2

告訴人

劉德山

投資詐騙

113年3月19日20時17分

42,000元

劉季庭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3月19日20時27分

24,000元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臺南市○○區○○○路00號)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九月。

113年3月20日0時8分

18,000元

臺中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臺南市○○區○○路000號)

3

告訴人

曾俊仁

投資詐騙

⑴113年3月19日18時54分

⑵113年3月19日18時56分

⑴50,000元

⑵34,000元

劉季庭之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3月19日19時47分

100,000元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臺南市○○區○○○路00號)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113年3月19日19時48分

26,000元

4

告訴人

陳郁庭

投資詐騙

⑴113年1月2日9時16分

⑵113年1月2日9時17分

⑴50,000元

⑵50,000元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3年1月2日9時42分

20,000元

統一超商時尚門市(臺南市○○區○○街00號)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九月。

113年1月2日9時42分、

20,000元

113年1月2日9時43分

20,000元

113年1月2日9時43分

20,000元

113年1月2日9時44分

20,000元

5

告訴人

溫鳳婷

投資詐騙

⑴113年2月1日9時54分

⑵113年2月1日9時56分

⑴50,000元

⑵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113年2月1日10時8分

100,000元

全聯仁德中清門(臺南市○○區○○路000號)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九月。

6

告訴人

李琇珊

假交友

(投資詐財)

112年10月7日10時49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 陳儷真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0月7日11時30分許

10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臺南府南店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十一月。

112年10月7日10時50分許

50,000元

112年10月7日10時56分許

50,000元

112年10月7日11時32分許

100,000元

112年10月7日10時57分許

50,000元

112年10月8日10時14分許

50,000元

112年10月8日10時34分許

10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1樓

萊爾富超商臺南翔新店

112年10月8日10時16分許

50,000元

112年10月8日10時36分許

50,000元

112年10月8日10時22分許

50,000元

112年10月8日11時7分許

8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超商臺南府南店

112年10月8日10時23分許

50,000元

112年10月9日10時8分許

50,000元

112年10月9日10時15分許

10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1樓

萊爾富超商臺南翔新店

112年10月9日10時10分許

50,000元

112年10月10日12時38分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 張家豪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0月10日13時25分許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台南鹽埕郵局

112年10月10日12時40分許

30,000元

112年10月10日13時26分許

30,000元

112年10月10日12時49分許

30,000元

112年10月26日12時13分許

3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 吳吉弘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10月26日12時48分許

10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臺南尊南店

112年10月26日12時15分許

30,000元

112年10月26日12時16分許

30,000元

112年11月17日15時10分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 蔡美芳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17日16時8分許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大橋郵局

112年11月24日14時30分許

30,000元

彰化銀行帳戶

戶名: 阮氏詩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1月24日14時53分許

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力大門市

112年11月24日14時54分許

20,005元

7

告訴人

許詩宜

假交友

(投資詐財)

112年11月20日16時32分許

100,000元

元大 銀行帳戶

戶名: 鄧友義

帳號:000-0000000000000015

112年11月20日17時33分許

10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九月。

8

告訴人吳昭逸

假投資

112年12月8日11時28分許

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 張芷

帳號: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8日11時48分許

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康榮門市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九月。

112年12月8日11時49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8日11時30分許

50,000元

112年12月8日11時50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8日11時50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8日11時51分許

20,005元

9

告訴人溫栚宏

假投資

112年12月12日9時14分許

50,000元

112年12月12日9時31分許

20,005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桂田門市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九月。

112年12月12日9時32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12日9時14分許

30,000元

112年12月12日9時32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12日9時33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16日11時23分許

30,000元

112年12月16日12時7分許

20,005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桂田門市

112年12月16日12時8分許

5,005元

112年12月16日12時9分許

5,005元

10

告訴人羅彩寧

假交友

(投資詐財)

112年12月13日11時19分許

17,460元

112年12月13日11時29分許

17,00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一心門市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六月。

11

告訴人石國緯

假投資

112年12月13日23時48分許

10,000元

112年12月14日0時38分許

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永康新永安店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六月。

12

告訴人林協興

假投資

112年12月13日21時40分許

5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戶名: 張芷瑀

帳號: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22時40分許

20,005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桂田門市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112年12月13日22時40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13日21時44分許

28,300元

112年12月13日22時41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13日22時42分許

18,005元

13

告訴人郭秀勤

假投資

112年12月14日13時29分許

120,000元

112年12月14日13時55分許

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虎尾寮門市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九月。

112年12月14日13時56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14日13時57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14日13時57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14日13時58分許

20,005元

14

被害人 林宜群

假交友

(投資詐財)

112年12月14日16時23分許

12,000元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六月。

15

告訴人楊捷安

假交友

(投資詐財)

112年12月17日11時11分許

3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張芷瑀

帳號: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7日11時59分許

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永康新永安店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七月。

112年12月17日12時許

10,005元

16

告訴人洪綵彤

假交友

(投資詐財)

112年12月17日13時59分許

10,000元

112年12月17日14時57分許

10,005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桂田門市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六月。

17

告訴人莊宇軒

假交友

(投資詐財)

112年12月17日19時3分許

15,000元

112年12月17日19時27分許

20,005元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六月。

18

告訴人姜姿伊

假交友

(投資詐財)

112年12月18日8時57分許

50,000元

112年12月18日9時8分許

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六甲頂門市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七月。

112年12月18日9時9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18日9時10分許

10,005元

19

告訴人陳昶佑

假交友

(投資詐財)

112年12月18日9時21分許

10,000元

112年12月18日9時45分許

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東橋門市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七月。

112年12月18日9時37分許

10,000元

112年12月18日9時46分許

20,005元

112年12月18日9時38分許

10,000元

112年12月18日9時47分許

10,005元

20

告訴人廖宏峻

色情應召詐欺

113年4月5日19時38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 李志弘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4月5日19時53分許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中正路郵局

鄧元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七月。

附表二:證據清單

編號

告訴或被害人

證據名稱

1

告訴人

陳思辰

1.告訴人陳思辰警詢筆錄【A卷警卷:23-24頁】

2.告訴人陳思辰與詐欺集團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匯款交易明細【A卷警卷:29-37頁】

2

告訴人

劉德山

1.告訴人劉德山警詢筆錄【A卷警卷:41-43頁】

2.告訴人劉德山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A卷警卷:51-56頁】

3

告訴人

曾俊仁

告訴人曾俊仁警詢筆錄【A卷警卷:59-62頁】

4

告訴人

陳郁庭

1.告訴人陳郁庭警詢筆錄【A卷警卷:23-25頁】

2.告訴人陳郁庭郵局存摺、華南銀行存摺、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影本【A卷警卷:27-35頁】

5

告訴人

溫鳳婷

1.告訴人溫鳳婷警詢筆錄【A卷警卷:45-47頁】

2.告訴人溫鳳婷提供之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影本、存提款交易憑證、匯款委託書、轉帳交易明細【A卷警卷:49-56頁】

6

告訴人

李琇珊

1.告訴人李琇珊警詢筆錄【D卷警卷】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D卷警卷】

3.陳儷真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張家豪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吳吉弘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蔡美芳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阮氏詩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D卷警卷】

7

告訴人

許詩宜

1.告訴人許詩宜警詢筆錄【E卷警卷】

2.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E卷警卷】

8

告訴人吳昭逸

1.告訴人吳昭逸警詢筆錄【C卷警卷:149-152】

2.被害人 鄭懿芳 委託書【C卷警卷:153】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卷警卷:148、154-203】

4.告訴人吳昭逸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C卷警卷:204】

9

告訴人溫栚宏

1.告訴人溫栚宏警詢筆錄【C卷警卷:207-209】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卷警卷:221-252】

3.告訴人溫栚宏提出之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C卷警卷:253-263】

10

告訴人羅彩寧

1.告訴人羅彩寧警詢筆錄【C卷警卷:266-268】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上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卷警卷:269-273】

11

告訴人石國緯

1.告訴人石國緯警詢筆錄【C卷警卷:280-282】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上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卷警卷:276-279】

3.告訴人石國緯臺灣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影本【C卷警卷:283-284】

4.告訴人提出之WFPCOIN交易所現金收款收據、中華郵政匯款單影本【C卷警卷:285-286】

5.告訴人提出之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C卷警卷:287-294】

12

告訴人林協興

1.告訴人林協興警詢筆錄【C卷警卷:299-300】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卷警卷:296-298、301-304】

13

告訴人郭秀勤

1.告訴人郭秀勤警詢筆錄【C卷警卷:306-308】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卷警卷:309-310、313-319】

3.告訴人郭秀勤臺北富邦銀行左營分行交易明細【C卷警卷:311-312】

14

被害人林宜群

1.告訴人林宜群警詢筆錄【C卷警卷:321-322】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C卷警卷:323-329】

3.告訴人林宜群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C卷警卷:331-370】

15

告訴人楊捷安

1.告訴人楊捷安警詢筆錄【C卷警卷:381-382】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卷警卷:377-380、383-385】

3.告訴人楊捷安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楊捷安之中華郵政存摺與交易明細照片【C卷警卷:387-391】

16

告訴人洪綵彤

1.告訴人洪綵彤警詢筆錄【C卷警卷:394-397】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卷警卷:398-402】

3.告訴人洪綵彤提出之交易明細、詐欺集團成員LINE及探探之個人主頁擷圖、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之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C卷警卷:403-406】

17

告訴人莊宇軒

1.告訴人莊宇軒警詢筆錄【C卷警卷:409-411】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C卷警卷:412-422】

3.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C卷警卷:423-424】

18

告訴人姜姿伊

1.告訴人姜姿伊警詢筆錄【C卷警卷:429-431】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受騙紀錄一覽表-匯款部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C卷警卷:426-427、435-485】

3.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C卷警卷:486-505】

19

告訴人陳昶佑

1.告訴人陳昶佑警詢筆錄【C卷警卷:515-519】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卷警卷:509-513、521-552】

3.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C卷警卷:553-561】

20

告訴人廖宏峻

1.告訴人廖宏峻警詢筆錄【F卷警卷:15-18】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F卷警卷:19-20】

3.另案被告李志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F卷偵卷】

4.另案被告李志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F卷警卷:21】

附表三:被告及同案共犯證據清單

編號

被告、同案共犯

證據名稱

1

被 告

鄧元豪

1、被告鄧元豪警詢筆錄及訊問筆錄【A卷警卷:15-20、B卷:9-11、125-127;C卷警卷:1-10;D卷警卷;E卷警卷;F卷警卷:7-12】、【C卷偵卷:65-89】

2、被告鄧元豪提領監視器畫面【A卷警卷:9-13、B卷:19】

3、被告鄧元豪持以提領之人頭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C卷警卷:15-24】

4、被告鄧元豪於112年12月14日、12月17日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C卷警卷:31-34】

5、被告鄧元豪於112年10月7日、10月8日、10月9日、10月26日、11月17日、11月24日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D卷警卷】

6、鄧友義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鄧元豪於112年11月20日17時33分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E卷警卷】

7、被告鄧元豪於113年4月5日19時53分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圖與作案用車輛車牌照片【F卷警卷:13】

2

同案被 告

盧冠匡(本署114年度偵字第2976號偵查中)

1.同案被告鄧元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C卷警卷:1-10;D卷警卷;E卷警卷;F卷警卷:7-12】

2.同案被告鄧元豪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D卷警卷;E卷警卷】

3.被告盧冠匡個人資料查詢結果【C卷警卷:45-47】

4.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製作之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C卷警卷:49-69】

3

同案共犯

張芷瑀(非本件移送範圍)

1.同案共犯張芷瑀警詢筆錄【C卷警卷:85-86】

2.同案共犯張芷瑀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C卷警卷:87-90】

3.同案共犯張芷瑀華南銀行、臺灣企銀存摺影本【C卷警卷:91-94】

4.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函復張芷瑀寄送予詐欺集團之包裹收件、寄件資料【C卷警卷:95】

5.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田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C卷警卷: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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