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蔡保林
蔡億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秀賢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蔡保林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6,032元、原告蔡億開部分核定為1,147,384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