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榮宗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榮州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8月14日109年度訴字第3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具體內容,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依上訴人不服程度之上訴利益,據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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